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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東市轄內除第三公墓外,已全部禁葬。
作業流程
填寫申請書:檢附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、死亡證明書(或相驗遺體證明書)一份及亡者除戶謄本一份;受委託代辦之葬儀社應檢附申請人委託書。
繳納規費。
核發使用許可證。
注意事項
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,應於三個月內埋葬,逾三個月仍未使用者,取消其使用權,並沒入已繳費用。
非設籍本市之死亡者,其直系親屬、配偶、經法定程序認定之養父母與養子女現為本市市民且設籍四個月以上,檢附設籍四個月以上之戶籍謄本,比照本市市民繳納費用。
非設籍本市之死亡者,曾連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,檢附設籍四個月以上之戶籍謄本(謄本地址為臺東市),比照本市市民繳納費用。
本市公墓內墓基使用年限為八年,期滿墓主應向本所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後自行遷葬。